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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7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据《2023-2025年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常态化实施方案》,制定《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光明行”)。

第三条  “光明行”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白内障复明行动。为全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开展筛查和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二)青少年爱眼护眼行动。协助自治区教育厅开展中小学生防控近视筛查和预防近视宣传教育活动。为困难家庭318岁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免费配戴近视镜,实施免费斜视矫正手术。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简捷高效、便民原则,由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的监护人自愿申请,由旗县(市、区)、盟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核后实施救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光明行”项目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光彩事业促进会、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联合发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共同推进。

第六条  成立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担任主任委员,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与的“光明行”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活动总体组织实施;内蒙古光彩事业促进会负责协调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对活动予以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中小学生防控近视筛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在流动手术车上进行复明手术的患者视同参保地住院患者对待,按照参保地住院患者报销比例结算;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内蒙古光彩事业基金会负责协助筹集资金。

第八条  “光明行”项目组委会确定合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医疗服务任务和标准、流程,划分医疗机构服务区域。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展筛查、治疗、回访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佐证材料

第九条  “光明行”项目救助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困难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

    第十条  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白内障患者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需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1.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属低保、特困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

2.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属监测对象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查确认。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组委会与项目合作医院协议约定白内障每例手术费用,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全部由“光明行”项目承担。无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为2000元。

第十二条  困难家庭儿童青少年配镜,每副救助标准为上限500元,不足500元的据实报销。斜视矫正手术每人救助标准为上限4000元,不足4000元的据实报销。配镜、斜视矫正每人各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制定年度方案:每年2月底前,各盟市红十字会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宣传动员:各盟市红十字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光明行”项目和救助政策,扩大项目知晓率,让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和儿童青少年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十五条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儿童青少年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填写《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

第十六条  初筛:盟市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赴旗县(市、区)对白内障患者开展筛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建立筛查档案。协助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展近视防控筛查和眼健康宣传教育,并建立筛查档案

第十七条  审核: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盟市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已享受其他部门或公益机构同类型补贴政策的不再列为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  公示:由盟市或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全区“光明行”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3),接受社会监督。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盟市红十字会最终确定受助对象。

第十九条   实施救助:

(一)每年39月,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经筛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入院,进行术前检查,对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实施手术治疗。针对偏远农村牧区、白内障患者出行困难等实际,医疗机构可利用眼科流动手术车实施手术。

(二)每年19月,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安排斜视儿童青少年入院,进行术前检查,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实施手术治疗。需要配镜的儿童青少年可就近在当地正规眼科医疗机构或眼镜店配戴近视镜。配镜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提交《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配镜发票、佐证材料,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后,同时报送盟市红十字会《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8),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盟市红十字会将救助款拨付至监护人帐户。救助款先由盟市红十字会垫付,年度救助活动结束后自治区红十字会一次性将救助款拨付盟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回访:白内障患者和斜视儿童青少年完成手术1个月后,由医疗机构对受助对象进行100%电话回访。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电话回访记录进行核查,选择30%以上受助对象开展入户回访,并填写《全区“光明行”项目受益人回访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传、统计:项目实施期间,各盟市红十字会每月月底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送《全区“光明行”项目复明行动进度统计表》(附件4)和《全区“光明行”项目护眼行动进度统计表》(附件5),同步将上述信息录入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系统平台。

第二十二条  存档资料:受益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家庭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统计、回访等文件材料由盟市红十字会存档。住院期间患者材料(患者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医院回访记录等相关材料由医疗机构存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光明行”项目主要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对受助对象实施免费救助。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筹募资金,扩大“光明行”救助规模,形成标准统一、多方筹资、共同推进的公益品牌。

第二十四条  组委会与项目合作医院协议约定白内障每例筛查费用、手术费用标准及斜视矫正手术补贴标准,配镜标准,如需调整,由组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每年9月底,盟市红十字会统计年度白内障患者筛查、手术数据和斜视儿童青少年手术数据,与医疗机构核对确认后,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全区“光明行”项目定点医院筛查和手术资金申请表》(附件9),并附受益人明细,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向项目合作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二)每年9月底,盟市红十字会统计年度近视儿童青少年配镜垫付救助资金数据,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送《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0)附受益人明细。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向盟市红十字会拨付垫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安排必要的项目执行费,用于开展“光明行”项目宣传、培训、督导、回访及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光明行”项目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组委会办公室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光明行”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光明行”项目每年9月底结束后,各盟市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需求计划。

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根据各盟市需求,结合上一年各盟市“光明行”工作完成情况和需求,分解年度任务。

第三十条  盟市红十字会对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困难家庭受助者身份认定、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自治区红十字会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盟市红十字会年度公信力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规则和合作协议内容履行各项医疗程序,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有效、医疗技术成熟、操作流程规范,不会对受助对象造成任何损害。医疗机构在活动中的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依法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联合教育部门进学校,深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 (社区)等开展多渠道、全覆盖宣传,让基层工作人员、群众、患者和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了解党的惠民政策。各级红十字会和合作医疗机构在开展筛查、手术等活动时,须统一使用自治区红十字会设计的活动宣传标识、海报、条幅。要广泛宣传项目工作人员、红十字志愿者、受益者典型事例,扩大活动的影响力。积极动员受益人及其家属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每三年委托专业机构对“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进行项目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行”组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全区“光明行”项目工作流程。

2.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

3.全区“光明行”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4.全区“光明行”项目复明行动进度统计表

5.全区“光明行”项目护眼行动进度统计表

6.全区“光明行”项目宣传统计表

7.全区“光明行”项目受益人回访表

8.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申请汇总表

9.全区“光明行”项目定点医院筛查和手术资金申请表

10.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资金申请表

表格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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