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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8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加强财务监督,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务绩效,防范财务风险。对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施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机关筹资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机关财务工作,按照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财务收支、绩效及采购等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程序、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预算、计划编制及审批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由筹资财务部汇总编制,经会党组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机关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项目预算建议(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等),经分管会领导审签后提交筹资财务部汇总。

筹资财务部对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预算建议进行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及说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及时转发机关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并按照要求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二) 非财政性资金(包括捐赠资金、项目资金、事业费、党费、会费、工会经费等)使用计划按照相关协议、方案、法规制度及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议定,小额资金呈报分管业务会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和专项资助、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实行统一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条 接受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相关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应当依法开具相应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赠资金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二)捐赠资金支出包括各类捐赠项目支出。

(三)其他资金支出包括党费、工会经费、会费、事业费等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须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性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捐赠协议、合同约定或行业法规制度要求安排使用。

严格财务报销支出审批程序,按照资金性质、额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经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事项:

财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或拨款凭证,经部室负责人、财务、财务主管、分管业务、财务会领导审签后支付。

(二)其他未列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范围事项:

各类人员经费(职工、退休人员、志愿者、聘用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保、公积金、劳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费)财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办公室主任、财务、财务主管审签后支付。

其他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财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或拨款凭证,经部室负责人、财务、财务主管审核,分管业务、财务会领导审签后支付。

(三)定向捐赠资金和上级拨入项目资金按照捐赠意向、项目实施方案,支出金额100万元以下由部室负责人、财务、财务主管、分管业务、财务领导审签后支付,100万元及以上须报主要会领导审签。

非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四)工会经费财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财务、财务主管审核,工会主席审签后支付。

(五)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或拨款凭证,经财务、财务主管审核,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支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履行审批和年检程序。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应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机关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八条 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管理。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统筹编制;其他财务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及实际工作需要分项编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机关运行和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每月例会通报财务支出进度和执行情况,对于财政性资金未达到财政部门支出进度要求的,由部室负责人作出说明。每年度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捐赠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依据。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执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外借或提供给非财务人员查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复制的,须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核后,报会党组审议。会计档案的销毁须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程序,由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共同监销。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涉及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费预算(含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筹资财务部负有财务监督的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发现财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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