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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时间:2022-11-14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参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迟延。

  (六)易得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性原则。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自治区红十字会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常规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六大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自治区红十字会单位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公开的载体等。

  (二)治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部门机构设置、组织网络、理事会重大决策新闻动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动态、法规政策及内部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自治区红十字会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采购信息公告等。

  (四)常规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动态等。

  (五)社会捐赠信息:包括接收社会捐赠渠道、接收捐赠款物信息、使用捐赠款物信息等。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招聘公告、转发印发文件通知、命名红十字各类服务阵地决定、公益活动通知、推荐评选名单公示、募集社会捐赠款物公告等。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自治区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通过自治区红十字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博爱中国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以及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向媒体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基本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二)治理信息

  以业务归口部室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图片资料,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按归口通过有关渠道及时予以公开。

  (三)财务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提供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四)常规业务活动信息

  以业务归口部室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五)社会捐赠信息

  捐赠资金信息以组织宣传与筹资部为主,捐赠物资信息以赈济救护部为主,办公室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重大专项和日常性捐赠不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账,逐笔提供完整信息清单、捐赠款物拨付清单、项目进展等信息,经部室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六)日常动态信息

  以业务归口部室为主,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分管会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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