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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制度(2018年修订)

时间:2019-01-23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会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真心关爱群众,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全区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工作准则: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克服和避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有效推动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公开透明化、筹资拓展多元化、项目实施品牌化、队伍专业职业化,实现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理想信念坚定、联系群众密切、作风扎实过硬、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机制科学、更加公开透明、更具公信力的红十字组织,使自治区红十字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会领导工作职责

 

第四条 会机关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协助会长工作,主持会机关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党组会、执委会、会务会等会议。

第五条 专职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分管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会机关各部室(包括所属培训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助会领导工作

第三章 部室工作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机关和领导相关服务工作及机关内部事务性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二)负责综合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机要、档案、督察、政策研究、规章制度建设及外事(包括台港澳)、查人转信等工作;

(三)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综合培训、后勤服务、公务接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统筹机关各类资金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日常财务与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政府采购,指导全区财务管理、审计和督导等工作;

(五)负责协同办公、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机关综合统计、工作简报、大事记等工作;

(七)完成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赈济救护部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工作,拟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计划,争取政策支持,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备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业务培训、考核评估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和实施各类资金支持的合作项目;

(五)负责本级备灾救灾物资的采购、接收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业务指导;

(七)统筹全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护工作;

(八)负责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挂靠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九)完成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组织宣传筹资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工作评价机制;

(二)负责全区红十字青少年和志愿服务工作;

(三)负责红十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建设;

(四)负责红十字运动知识、人道法传播及普法宣传;

(五)负责红十字会系统的宣传报道;

(六)负责新闻发布和门户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

(七)制定募捐筹资工作总体规划及组织实施;

(八)完成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三献工作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总体规划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造血干细胞分库的网络维护、管理,与造血干细胞实验室、采集和移植医院等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捐献者招募、供者服务、入库志愿者回访随访等工作;

(四)指导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人文关怀、专项募捐等工作。六)协助政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七)完成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条十二条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结对帮扶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负责机关党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负责机关党员发展、管理和党费收缴;

(四)负责机关老干部日常学习活动;

(五)负责机关工、青、妇工作;

(六)完成会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秘书处兼机关纪委

(一) 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负责组织筹备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

(二)负责与理事会、执委会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围绕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组会、执委会工作安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监事会指导督促各盟市红十字会对各类捐赠款物和总会、区会分配的人道救助项目进行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

(五)指导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推动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六)负责机关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作是提升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建立捐赠款物信息发布平台,按照红总会“两公开、两透明”的要求,做到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凡涉及救灾救助活动和募捐款物的分配使用、项目运作、审计监督等重要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对外宣传报道审核制度。重要活动或会议的报道应按照审定的活动方案进行报道,各部室提供的新闻通稿及接受媒体采访,要按程序报分管会领导审核,重大事项需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凡涉及会领导本人的内容,需经会领导本人审定。

第十七条 会机关“三公经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会机关实行党组会、执委会、会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组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秘书由会党组指定专人担任。秘书长及部室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议题材料由相关党组成员或部室负责准备,经党组成员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红总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2.研究关系事业发展全局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3.研究会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重要工作,指导会机关党委的工作;

4.研究会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任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组织人事工作;

5.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章程》规定,执委会由驻会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是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会机关日常工作的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参加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执委会秘书由执委会指定专人担任。会议议题由执委会成员提出,报执委会主任决定。议题材料由相关部室负责准备,经分管执委会成员审核后,报执委会研究。会议纪要由执委会主任签发。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统筹协调纪要内容的落实,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并定期向执委会报告

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和会议精神;

2.决定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4.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及上述会议筹备方案;

5.审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事宜;

6.研究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援、募捐、大额救灾救助款物使用援建项目安排等工作方案;

7.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8.研究机关各部室和基层请示的重要工作,指导全区红十字会工作;

9.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10.研究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批准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事项;

11.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务会是研究、协调、部署日常重要工作的会议。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领导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务会秘书由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会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领导或部室提出,并填报会议申报单报常务副会长决定。议题材料由各有关部室负责准备,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由各主办部室具体负责并按时向分管会领导报告,办公室负责督办。

会议议事范围:

1.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红总会及会机关党组会、执委会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2.听取部室工作汇报,研究统筹部室重点工作;

3.研究讨论专题工作和需要提交党组会、执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4.需要会务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红总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我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红总会的重要请示,按照要求请示报告。会机关各部室有关会议和培训及重点问题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交相应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常务副会长出差或请休假,要事先向党委、政府报告;副会长、秘书长出差或请休假,要事先向常务副会长报告;会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请休假,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副处级以下人员出差或请休假,经部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做到服从大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要求,清正廉洁,克已奉公,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处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意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注重工作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多倾听困难群众的呼声和需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三重一大”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分别召开党组会、执委会、会务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物,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咨询机构。

第二十九条 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团结和谐,做到既有明确职责分工,又要有协作配合精神,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三十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工作要求、流程和时限认真办理,对因推诿扯皮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和文明单位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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