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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困难职工大病 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2-14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   为助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完善干部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金来源为区直机关“博爱一日捐”捐款。适用范围是参加“博爱一日捐”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直属部门的人道救助。

第三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是因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或因意外事故导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企业、学校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种类主要参照国家医疗卫生部门相关规定目录执行。

第六条   区直机关单位困难职工人道救助保障期为1个自然年,受助人员在保障期内只享受1次人道救助。

第七条   对职工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采取按当年累计计算的方法给予补助。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不再同一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核算。

1.自付部分10000元(不含)-30000元(含),救助5000元。

2.自付部分30000元(不含)-50000元(含),救助10000元。

3.自付部分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救助20000元。

4.自付部分100000元(不含)以上,救助30000元。

第八条   对自付金额特别大、造成职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第七条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特殊考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发放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

第十条   申请补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文件;

2.救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备注开户行、行号;

4.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复印件;

5.本年度住院病案首页,门诊治疗需要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救助流程:

(一)救助人申请。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救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出具正式申请文件。

(三)红十字会审批。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要求,经赈济救护部审核、分管会领导审批(或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受助人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自治区红十字会有权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级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当地的救助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2年,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2020年自治区红十字会制定的《区直机关单位困难职工人道救助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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